根据评估成绩分别奖励8万元至1万元。奖励经费按教师70%(学校造册由教育局统一发放)、举办者20%、公派校长10%的比例分发。其中公派校长奖金中的5%根据校长实绩予以统筹奖励。
6.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就近划片招生。凡无超班、超额、无区(片)外招生的学校奖励1万元。经核查,违反招生计划任意增加班级的学校,则以每班5000元的额度在该校风险保证金中扣除;若所招学生超过52名/班的规定,则以超额学生每人每学期500元的额度在该校风险保证金中扣除。
7.保障公派校长有效支配校长专项经费。校长专项经费的提取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而定,开学前由校长书面提出专项经费使用方案及预算,经校董会通过,报局职成教科审核,方可提取。提取的额度为每学期2至5万元(学生1000人以上提取5万元,800~1000人以上提取4万元,600~800人以上提取3万元,600人以下提取2万元),由学校举办者和区专项发展资金各承担50%。
8.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工会纳入局教育工会统一管理,全年安排专项经费10万元(由局教育工会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教职工文体活动、教学比武和教师体检等。同时,加强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少先队组织建设,全年安排专项活动经费8万元(由局团工委统筹安排)。
9.对公办学校的补助:
(1)给公派校长所在学校每月1500元/人的经费补助,全额用于公派校长的岗位津贴、午餐补贴、基本月奖、节日补贴及考核奖等。
(2)给公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校长及学校中层每月300元/人和200元/人的津贴补助。
(3)公办学校接纳外来务工子女就读,除享受生均公用经费外,若小学超过200人/校,初中超过150人/校,区专项发展资金再予以1万元的奖励。此外,每增加10人累加1000元,其学生名册需报局职成教科审核。
(4)公办学校举办的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其设备投入经仪器站审核按30%的比例核拨,设施改善经局计财科审核视具体情况批拨。
六、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依法建立账目。对每项补助、奖励资金要注明使用去向,登记在册,落实到位,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当年的11月份将本年度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上报局计财科。区教育局将每年对流动人口子女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如果有挪用专项补助奖励经费或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所有的考核奖励资金。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