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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中央、省委关于干部“考学”管理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核管理,进一步改进我市干部培养、选拔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考学”工作坚持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对干部的“考学”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自学管理
第四条 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按照市委统一要求安排干部在职自学,做到计划周密、内容具体、任务明确、措施到位,确保自学质量。县(处)级干部在职自学必须做到按计划要求学习有关书籍、文件,按时完成学习进度和学习书目;每年自学70━80万字的书籍和资料,其中精读三分之一;要以适合自身特点的有效方式开展自学,可以制作读书卡、剪报、也可以作注、划重点、写体会,并坚持作读书笔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做到学以致用,提高工作水平,并坚持每年撰写1━2篇理论探讨或工作研究文章。
第五条 市委每年对县(处)级干部在职自学和理论中心组学习情况检查一次,主要检查学习计划进度、质量和实效。对不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质量较差,特别是干部通过学习后,其理论素养和工作水平没有提高,明显不适应岗位需要的,将列入重点检查名单,并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六条 干部自学情况记入本人学习档案。
第三章 离职学习管理
第七条 下级党委(党组)应积极配合上级党委做好选调学员工作,参训学员要按时参加学习,确有实际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要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
第八条 干部参加各级党委(党组)在党校、干校等培训基地举办的离职学习,应自觉做到:
(一)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良好学风,遵守规章制度,严格规范自己,以其良好的精神风貌参加学习;
(二)积极参加学习期间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并撰写出质量较高的考察报告或结业论文;
(三)认真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学习内容,争取优异的学习成绩。
第九条 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离职学习班,要建立班委会和临时党支部。学习结束时评选优秀学员和优秀学员干部。优秀学员标准:一是学习成绩优异;二是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三是自觉遵守各项制度和纪律。优秀学员干部标准在此基础上还应具备三条:一是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二是组织协调能力较强;三是关心学员,团结同志。优秀学员比例一般为学员总数的10%;优秀学员干部比例一般为学员总数的5%。
第十条 干部在离职学习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