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实施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实施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本所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杜绝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索贿、受贿现象,真正实现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化、制度化、公开化、公平化,特制本实施办法:
一、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做到公开化、透明化,接受服务对象的咨询、监督。对申请对象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 对属于本所行政许可职权范围,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及办理期限进行办理,并及时到现场勘察,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初审意见。对不属于本所行政职权范围的或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要做好说明工作。
三、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同意应及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同意则直接回复申请人。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对象。
四、绿化、市政行政审批的办理坚持“科室负责人主抓、分管片区责任人负责”的原则,责任落实到人。
五、行政审批的现场由科室负责人安排管理人员(两人以上)进行勘察,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结合相关政策法规提出初审意见,报所领导审批。
六、规费收取:由收费员依据相应文件进行规费的测算,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并报所领导。经所领导批准后通知申请人缴纳。
七、在行政审批实施中,对审批项目、数量、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审批要求进行过程监管,并在实施结束后验收。
八、对于违章行为的查处,行政管理人员在查处过程中必须挂牌上岗,两人以上执行公务。并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
九、对审批程序的监督检查贯穿于整个行政审批过程之中,通过社会监督 、内部监督 、领导监督、上级机关监督多种途径,采取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项检查、向服务对象询问意见等多种方式,对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杜绝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