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未按规定停放的。
(三)其他违反局规局纪的,可按照相关的处罚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处罚。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1.犯有第四条第二款所列过错,情节较严重的;
2.犯有第四条第二款所列过错,虽给予了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仍拒不改正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4.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器具,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7.滥用职权,损公肥私,挥霍浪费国家资财,使国家或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
8.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
9.酗酒闹事,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10.在用户处大吃大喝,利用职权刁难用户,或索贿受贿,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败坏电业职工形象的(按《对违反行风建设规定和以电谋私行为的处罚细则》处理);
11.盗窃或伙同社会不法分子偷盗设备、原材料及其他国家资财的;
12.内外勾结,监守自盗,伙同社会不法分子盗窃电量,使国家和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按《对违反行风建设规定和以电谋私行为的处罚细则》处理);
13.故意损坏设备,破坏生产的;
14.有吸毒、嫖娼、卖淫及传播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15.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致人伤残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及社会不良影响的;
16.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17.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18.利用上班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其他有经济收入活动的(解除劳动合同);
19.其他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为严重以及违反社会治安行为的。
五、处分和处罚程序
(一)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查清事实,取得证据,并经过班子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二)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违纪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
(三)对违纪职工给予经济处罚时,主业职工由人力资源部从其工资或奖金中代扣;多经职工由总公司从其工资、奖金中代扣。数额较大时应分月扣罚,每月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给职工降级处分的,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五)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给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同时停止享受企业的一切福利待遇。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可以恢复公职并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时,须经局领导班子讨论同意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七)共产党员在违反以上纪律的同时违反党纪的,由党的纪律检查部门依照规定另给予党纪处理。
(八)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被解除劳动合同,局有关部门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九)受处分的职工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后的10日内,向省公司或市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但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之前,仍然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十)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一年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