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奖惩办法 为了维护我局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氛围,进一步提高“双文明”水平,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有关配套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发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三)本局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实施本办法的原则
(一)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二)对职工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三)对违纪职工的处理,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三、奖励规定
(一)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双文明”职工、十佳职工等荣誉称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1.全面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2.在发现设备隐患,制止违章作业、防止或挽救生产事故等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3.在发现火险、消除火灾隐患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
4.努力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节约资金,成效显著的;
5.有技术革新、技术改进、创造发明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成果的;
6.在改进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
7.在树立电业职工良好形象,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中作出显著成绩,受到众多用户好评的;
8.为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作出显著成绩的;
9.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以及在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中,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或歪风邪气作斗争,受到公众好评的;
10.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成绩突出的;
11.被授予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称号的;
12.其他应该给予奖励的。
(三)职工获得奖励时,局有关部门应将其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工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四、处分与处罚
(一)对违纪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下岗,解除劳动合同。在给予以上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另给予行政处分。
1.上班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和上班时间串岗的;
2.上岗期间不按规定着装和佩带标志的;
3.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工作的;
4.上班时间带小孩的;
5.在局院内流动抽烟或在禁烟区抽烟的;
6.在走廊、楼梯间、消防通道上搭建或堆放障碍物的;
7.毁坏治安、消防等公共设施的;
8.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肇事自负);
9.机动车辆驾驶员酒后开车的(肇事自负);
10.酗酒闹事、影响工作或影响企业形象的;
11.门卫人员不负责任,对外来人员不询问、不登记或局院内出现小商小贩的;
12.翻越围墙、栅栏的;
13.在家属院养家禽、家畜的;
14.无理取闹、影响他人工作和休息的;
15.打架斗殴、聚众赌博的;
16.攀折毁坏花草、树木和践踏禁入草坪的;
17.机动车辆出门不交“出门证”或拒绝接受检查的。
18.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