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
; 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在局组织的竞职或竞级的笔试中按百分制予以加10分。
第八条 本局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福利待遇:
(一)工作认真负责,业务技能精通,业绩突出,具有培养前途和可塑性的,公派学习深造;
(二)工作踏实认真,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学历的,学费按一定比例(70%)予以报销;
(三)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分管工作获得一定名次的,以及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安排外出参观考察或疗养。
第三章 实施激励的程序
第九条 激励的实施由局党组研究决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实施。
在实施激励前,局党组根据准备实施的激励的种类,可以决定通过群众评选确定激励对象后实施激励,也可以直接研究决定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第十条 局党组决定直接实施激励的,在作出决定后可以公示,也可以不公示。
第十一条 群众评选确定名额后实施激励的,在实施激励前,通过一定形式公布评选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最后根据评选结果实施激励。
第十二条 激励的方式可以单一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