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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加强契税收管规定

一、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契税。

二、征税范围

(一)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的: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二)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的行为;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戒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子所有权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成交价格是指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子所有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承受者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它经济利益。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适用税率

(一)1997年10月1日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适用税率为6%。

(二)1997年10月1日后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租用税率为3%。

(三)1999年8月1日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适用税率暂为1.5%(普通住宅的界定,以相关部门公布的标准为准)。

五、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申报及完税时限

契税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我市契税征收机关——宝鸡市农业税收管理局进行纳税申报,并按共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四)纳税须提供的资料

(1)  商品房买卖

1、纳税申报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购房发票;

4、承受人身份证明;

5、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相关资料;

6、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存量房买卖

1、纳税申报表;

2、房屋买卖(原始)协议书;

3、房屋原所有权证;

4、承受人身份证明;

5、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相关资料;

6、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房地产赠与

1、纳税申报表;

2、房地产赠与公证书;

3、房屋原所有权证、土地原使用证;

4、房地产评估报告;

5、承受人身份证明;

6、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相关资料;

7、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房屋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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