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自愿选择”的基本原则。从城乡发展实际出发,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体化。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凡具有渭滨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不含八鱼、马营),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未享受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城乡的居民均可参加。
第三章 保险费缴纳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年缴费标准设为: 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9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补,多缴多得。
第五条: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缴费期为每年元月1日至9月30日。
第六条: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财政缴费补贴,即进口补)。补贴标准为: 200元以下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补贴30元,300元标准缴费者补贴40元,400元标准缴费者补贴45元,500元标准缴费者补贴50元,600元标准缴费者补贴60元,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者补贴80元,财政补贴资金省财政承担50%,市、区承担25%(农村居民超过50元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到账次月拨付到位。
第七条:重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中度贫困残疾人员可按最低标准缴费,财政补贴每人每年8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各承担50%(农村居民超过50元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第八条:缴费标准、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第四章 个人账户与基金管理
第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农保中心为每个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 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 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蓄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管理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只转移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存储额(不包括财政补贴及利息);本市跨县区转移,个人账户存储积累总额全部转移。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管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五章 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第十五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财政养老补贴,即出口补)制度。现阶段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0至69周岁每人每月80元,70至79周岁每人每月90元,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10元。基础养老金中央、省、市财政补贴资金渠道及比例不变,农村居民每人每月增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