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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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认真执行并卓有成效的,予以表扬、奖励。对违反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程序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高等学校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学校门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