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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促进我区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条高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和教育家的要求,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三条高等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四)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做好老干部工作;
(六)做好人才工作。大力实施“人才强国”、“人才强桂”战略,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努力营造有利于培养、吸引、留住和用好人才的机制和环境;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三章校长的职责
第四条高等学校校长的职责主要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根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校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定期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公开;
(七)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和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