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校长办公会会议议题由校长或副校长提出,重大问题须与党委书记沟通后确定。提交议题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准备,提供有关资料、政策依据和若干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及建议。重大问题经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拿出初步方案后,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
(四)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包括: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的实施办法。
2学校党委关于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
3学校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有关行政问题。
4学校教学改革、科技改革实施办法,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科技规划、科研计
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技成果,制订和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5学校德育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
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6.年度财务预算实施办法,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
以及产业发展计划,加强财务管理。
7.健全教学、行政与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
8.确定召开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校
性的行政工作,听取院(系)、部(处)的重要工作汇报。
9.讨论处理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工会和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10.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党政联席会是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磋商学校重要问题的会议。
(二)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也可以由校长召集或主持。
(三)党政联席会会议题由党委书记与校长商定提出,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也可向书记、校长提出需要沟通的重要问题的建议。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参加,列席人员由书记与校长商定。
第十条召开党委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召开会议时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发言内容、讨论和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要派专人做好会议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一条凡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党委应定期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包括执行各项制度和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高校工委。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党委对本实施办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情况。(二)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执行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党委。
(三)党委不定期召开中层干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教职工等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执行情况的反映。
(四)将领导干部执行情况列入干部考核的内容。第十四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高校工委定期对各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开展督查,并将执行情况列为对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