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提供和公布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人事统计资料,由人事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
一管理。
健全和完善人事统计资料登记、报送、提供和档案管理等制度,专人负责人事统计资料的
日常管理工作,杜绝泄密或遗失的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人事统计资料的对外提供和公布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外提供和公布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单位统计负责人核定后,报领导审批。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二条 人事部和地方政府人事部门人事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人事统计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国或本地区的人事统计工作。
(二)综合管理人事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与预测,为领导和有关单位提供数据和信息
咨询服务;
(三)管理和协调人事部门各职能机构的业务统计报表;
(四)管理和监督政府其他部门制定的人事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负责组织下级统计人
员的业务培训;
(五)负责人事统计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人事统计手段现代化工作。
(六)负责与同级统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对口业务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人事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全国和本地区人事统计机构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按照规定搜集、整理、分析
本部门人事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二)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人事统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人事统计调查
项目计划,管理本部门的人事统计调查表和人事统计资料;
(三)对本部门的人事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组织人事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事业、企业单位的人事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国家、部门和地区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实施本单位的人事统计工作计划。
(二)管理本单位的人事统计调查表、人事统计资料和人事统计数据库,并进行统计分
析,提供统计服务。
第十五条 人事统计机构、人事统计人员有权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进不准确的统计资料;
(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人事部门应选配政治上表现好、责任心强、具有统计
专业知识和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统计工作。人事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
德。
第五章 考评与奖惩
第十七条 人事统计工作实行定期考评制度,以进一步提高人事统计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在人事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统计人员和
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泄密以及虚报、漏报、瞒报、拒报和屡次迟报统计报表的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