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设施当面点清和查验,若丢失、损坏,应照价赔偿。
2、住户在领取新分住房钥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否则,每超期一天,以同期商品房租金的5倍收取罚金;超期一月后,天天以同期商品房租金的10倍收取罚金(在押金或工资中扣除)。分房户不得私自将原住房与他人调换,违者将对调房双方进行处罚。
3、职工住房不得私自改建。违者,将予以处罚,并令其恢复原样。
第二十六条职工的住房是以解决职工
住房困难为目的,住户无权私自改变用途。凡改变用途的职工住户,一经查出,原住房将由医院收回或按商品房收取租金。商品房租金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凡自愿缩小建筑面积达一个自然间的老职工(男65岁以上,女60岁以上)和有严重疾病的职工,视房源情况,可以从顶层调往低层。
第二十八条遗属户的住房治理
1、离休干部、烈属或因公死亡,配偶健在者(配偶另行结婚者例外)原住房不变,配偶去世后半年后,由医院收回。凡子女有工作单位者,其住房由所在单位安排;无工作单位者,其住房由我院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安排。
2、职工去世后,配偶若居住一类、二类住房,应按配偶情况,予以适当调整;若居住三、四、五类住房者,原住房暂不调整。
3、夫妇双方去世后,若无子女在医院工作,住房应无条件交回。若子女在医院工作,应按子女本人的住房标准调整相应的住房。
第二十九条现已辞职、除名和调离我院的职工,其住房应无条件交回医院,若上述人员配偶属我院在编职工,住房应配偶住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出国人员的住房治理
1、凡属公派出国出境学习、工作、探亲的我院职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保留原住房,但出国前须将住房委托担保人全权代管,并与房管部门签定有关协议。
2、凡已退房的出国出境人员,回我院工作者,按其受聘的职务、职称优先分配住房。
3、凡医院已除名或不保留编制的各类出国人员,原住房一律收回,由院职工住房分配治理委员会会同人事科、保卫科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
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已售出房屋,严格按省、市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离婚职工的住房治理
1、离婚3年以上或一方再婚按我院房管条例执行。
2、离异再婚职工,原则上只能享有一套住房,但双方身边均有未成年子女或一方有成年未分户子女时,答应按两个独立家庭参与分配住房。
第三十二条住房租赁保证金及租金的治理
1、范围和对象:我院未出售房屋租住者,均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租赁保证金及房屋租金。
2、租赁保证金及租金标准:按当年省、市房改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因基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房屋时必须调整住房的,由房管部门研究解决住户搬迁事宜,对不顾全大局、坚持不搬者,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政纪处分。
分房纪律
第三十四条坚持四公开,两监督。即房源公开,人员情况公开,分配方案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监督机构和全院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职工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凡违反者,要视其情节予以处理。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殴打房管人员、影响房管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损坏国家财产者,医院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对违反治安条例和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取消两次分房资格。
第三十六条房管会成员和房管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分亲疏,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视其情节轻重做相应的处理,对不称职者,予以调离,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住房分配中,经查实有行贿受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