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奖1分
以上三个等
级获奖者必须是第一获奖者
省部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二、三等奖获得者二等奖2分
三等奖1分
以上二个等级获奖者必须是第一获奖者
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省部级优秀教师2分
照
顾
分烈属(指直系亲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二等以上因公致残或因公死亡的遗属、独生子女1分
1、获奖的计分时间截止分房前五年,重复者以最高项奖励分计算。若个人获得多项奖,可累计计分。
2、奖励分属一次性奖励,加奖励分分房后,下次再分房,以新获奖计分。
3、奖励级别以授予机关为准(如国家级、授予机关是中共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省部级,授予机关是省人民政府)。
4、奖励和照顾加分凭相应的部门证书、证件并有编号。
住房分配、调整程序及治理办法
第十二条按职称、职务、级别确定住房标准,采取综合计分,分类排序点房的办法。
第十三条住房分(调)配坚持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实行三榜定案。第一榜为资格申请榜;第二榜为广泛征求意见,审查资格,核对积分,改错补漏榜;第三榜为点房榜。
第十四条各项综合积分,是按医院在编职工(包括在医院的离退休人员)的工龄(或学龄)、职称、职务等综合因素来积分。
第十五条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按军委及省军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执行。
第十六条由院房管部门提供调整的住房数量、套型。院房管会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当时房源情况,讨论制订出分房实施办法,向全院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职工申请分(调)配住房,要如实认真的填写“住房申请表”,经所在科室初审核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交给房管部门,经外调审查后,按各类人员住房标准和综合积分多少在各自的序列内排队,实行三榜定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公布的分房顺序点房,并在院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职工应在本人所排序列中选择住房,因个人原因放弃选房或选好房后又不愿去者,不予另行调整,并取消下一次分房资格。
第十九条职工在分配调整住房过程中,或在集资建房过程中,因调动等其它原因离开医院者,院方收回其住房,按当年银行存款利率退还本人集资款及利息。
第二十条职工从领到新分住房钥匙之日起,计算居住时间,并按规定期限搬迁完毕。原住房须按时交回房管部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住房治理
第二十一条房管部门是全院住房治理的职能科室,任何人不得抢占、不得私自转让、转借、调换住房,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将住房转租他人。
第二十二条为了加强医院住房治理杜绝医院房产流失,住户领钥匙前必须与院房管部门签定住房合同。
第二十三条凡新调入和军转人员的住房,须经人事部门与房管部门事先联系、协商,以协议形式明确,房管部门按协议执行。新进人员若无协议,要求住房者,房管部门不予以接待。若因工作非凡需要经批准调入的骨干或紧缺人才,根据情况可安排适当的住房。
第二十四条为吸引人才来院工作,或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职工,每次成批住房分(调)配时,留5的机动住房,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分配,并将分配人员情况在全院进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全院职工对分配的住房及附属设施负有爱护的义务。职工住户在搬迁和使用住房中应注重遵守下列要求:
1、住户在领取新分住房钥匙后,应及时同房管员一起对房屋及附属设施(门窗、玻璃、水、电、暖、闲路电视、卫生等)当面进行清点和查验。若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报房管部门处理,住户在搬出原住房时,也应及时同房管员一起对原住房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