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0号科目 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
2.事业单位拨出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拨出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对附属单位拨付的非财政性补助资金或专项资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5.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502号科目 拨出专款
1.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单位的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2.拨出专项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所属单位报销专款支出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1)专项资金如系上级单位拨入的,则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本单位用自有资金设置对所属单位的专项拨款,按资金渠道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所属单位尚未报销数。
5.本科目按所属单位的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503号科目 专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
2.专款支出主要有科研课题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指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
3.事业单位按指定的项目或用途开支工、料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项目完工向有关部门单独列报时,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按专款的项目设明细账。
第504号科目 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有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其财政补助资金必须
按拟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2.事业支出应按以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3.事业支出的报销口径规定如下:
(1)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浏费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后列报支出。
(2)购入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材料可在领用时列报支出。
(3)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和治理部门支付的工人经费,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4)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按核的比例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5)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6)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4.发生事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当年支出收回时作冲减事业支出处理。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结转已销业务成果或产品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5.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正确划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界限。对于能分清的支出,要合理归集,对于不能分清的,应按一定标准进行分配,不得将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也不得将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
6.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5号科目 经营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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