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治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撤消处分的有关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结论),上级批复,离婚材料等。
第十六条干部任免、调动、军队干部转业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包括所附的考察、表现情况材料);干部调动鉴定、组织审定的表现情况材料、考察材料;公务员过渡登记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授予(晋升)军(警)衔审批表、转业鉴定、定级定工资材料,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七条考试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报考登记表和录用审批表,考察材料,聘用审批表和合同书,政审结论和有关证实材料,考核考察材料,续聘、解聘和辞退材料,辞职审批材料等。
第十八条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享受专家非凡津贴的呈报表;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等。
第十九条办理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因公出国(出境)审批表、备案表,在国外表现情况材料或鉴定材料,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等材料。
> 第二十条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政绩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有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新录用干部体检表和毕业生分配工作体检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办理丧事形成的有关材料:悼词、生平、报纸报道消息、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遗书。
第二十三条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收集方法
第二十四条各级组织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和教育培训、审计、统战等部门,都应建立健全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五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
第二十六条干部人事档案治理部门,应把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建立联系制度,不失时机地向有关部门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干部人事档案治理部门,发现有关部门送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有责任按规定认真办理。
第二十八条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或干部履历补充表等,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第四章归档要求
第二十九条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第三十条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非凡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末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第三十一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墨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
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