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省局机关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税收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局机关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省局机关档案工作由局办公室主管,业务上接受上级税务机关和地方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局办公室设立档案室,配备必要的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省局档案室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局机关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二)统一接受、整理和保管局机关全部档案材料,集中管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三)监督、指导本机关各部门的归档工作,开展档案工作检查评比。
(四)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超过保管期限和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鉴定和销毁。
(五)负责档案的利用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局机关工作服务。
第六条 省局机关的归档工作以处室和各直属单位为单位。各单位应配备兼职归档人员,在局办公室指导下进行归档工作。
第二章 文件的归档
第七条 各部门经办文件人员对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及时将文稿和有关材料交兼职归档人员保管,不得私自保存。归档人员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对没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交局办公室统一销毁。
第八条 归档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每年的归档工作,应在第二年三月底以前完成。归档时要有案卷目录一式二份,一份由各单位留存备查,另一份连同案卷一并移交局档案室。
第十条 归档完毕后,将总目录软盘和归档文件移交局档案室,各处室自行备份文件目录。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案卷归档后,如发现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应及时向档案室补办归档手续。
第三章 案卷的接受、整理、保管和统计
第十二条 局档案室对各单位归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接受案卷时,应当根据案卷目录进行详细清点,并由双方经办人在备考表和移交档案登记本上签字。
第十三条 局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档案为一个全宗案卷,按年代、内部机构分类进行整理、排列、保管。
第十四条 局档案室应设全宗卷,将有关全宗历史发展情况的文件材料集中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档案库房必须坚固,并注意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光、防潮、防尘等工作。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如有破损或字迹失真的,应当及时补救或复制。
第十六条 局档案室对保存的档案应根据需要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检查。平时应注意档案的保存情况。发现问题,报告领导,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整时,在离职前须将本人保管的档案数量和状况交代清楚。
第十八条 局档案室应建立各项登记,档案收进、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