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制度
预备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八条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失职、渎职、搞不正之风的党员和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事实和情节,给予党内相应的纪律处分;发展党员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党组织要限期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针对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必要时要对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第九条 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30天内处理完毕。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xx农业大学委员会
2009年3月28日
员工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