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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健全发展党员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责任制,保证党员发展质量,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制度。
第二条 凡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发生违反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分别追究其在培养教育、考察谈话、审查研究、党员转正、档案管理等环节的领导或工作责任;对出现问题的发展对象或党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对党总支及其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没有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上报发展的;
2、上报党员发展对象前,没有经集体研究的;
3、明知发展对象不具备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仍上报党委审批发展的;
4、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5、对《入党志愿书》和相关材料未能进行认真审查,发展党员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问题较多的;
6、因党总支原因,未及时掌握新进教师或新生党员情况,而延误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
7、发展的新党员递交入党申请书不满一年或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
8、未及时对发展对象按要求进行政治审查的;
9、发展对象没有经过公示,或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但没有及时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
10、对发展对象了解不细,考察不实的;
11、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预备党员转正决议等没有及时审批的;
12、未能按要求将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材料及时归档的,发展党员材料丢失的;
13、其他违反发展党员有关规定的。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对党支部及其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不坚持党员标准,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申请入党人推荐入党的;
2、未按发展党员程序发展或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未坚持群众路线,由少数人说了算的;
3、未能认真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的,或在发展党员材料中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发展条件的对象上报发展的;
4、经党总支审查,《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或转正材料问题较多的;
5、没有对培养对象指定一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