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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为做好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建政[二零零八]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对象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具有满5年及以上xx市非农业户籍和无固定生活保障的人员,属我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对象。
蓝印户口可计算为非农户籍年限。自理口粮人员,经公安部门清理后,转为非农户籍的,其自理口粮年限可计算为非农户籍年限。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对象:
    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退职及保养人员。
    2、享受按月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3、享受按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职工及供养直系亲属(含一次性领取工伤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已享受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五八城迁”等政府其他保障待遇的人员,本人要求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原享受的补贴待遇停止发放,不得重复享受。
二、参保程序
(一)申请登记。申请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室)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站)领取并填写《xx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申请表》(附件1)后,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是享受低保的对象,需同时提供《xx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须经乡镇(街道)民政办验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送交劳动保障站。
已享受各类政府补贴的人员,申请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应填写《自愿停止享受政府补贴待遇表》(附件2)。由原发放部门确认并停止发放后,方可享受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委托他人办理参保申请手续的,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劳动保障站初审后将申请人的材料汇总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单位为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下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公安、民政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由劳动保障站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七天(公示内容、格式见附件3)。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复核。公示无异议的,填写《xx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员名册》(附件4)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对审核、公示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核定费额。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核定应缴费额,并通过劳动保障站向参保人员发放缴费通知书(附件5)。
三、缴费办法和经费划拨
(一)参保人员接到缴费通知书后于15日内携带身份证到指定银行一次性缴清费用,开设用于老年生活保障费发放银行活期存折。参保人员缴清费用后,凭银行交款回执、一寸免冠近照1张和活期存折复印件到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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