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员会秘书长会议规则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的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在会议召开前对拟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第九条 本会办公厅、研究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未担任本会副秘书长的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秘书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事项,协调和处理机关各单位的工作关系,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均须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报送主席、副主席,印发秘书长、副秘书长、研究室、机关各处室及有关人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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