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省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省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
秘书长由政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任免,根据秘书长提议,由政协*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政协*省委员会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并领导办公厅和研究室工作。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四)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五)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及以政协*省委员公办公厅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六)协商讨论政协*省委员会与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
(七)调查总结市、县政协的工作经验和共同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和改进全省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八)加强同省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市、县政协的联系协作;
(九)负责政协机关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为政协*省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十)审议政协*省委员会相关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