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省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省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服务。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及各界人士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国家宪法,学习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政协*省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审议下届政协*省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四)对中共*省委和全省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查以政协*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会议召开的议程、日程和列席范围,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省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研究涉及*省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政协*省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各市、县政协工作。
(十一)协调省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