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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省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省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省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省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政协*省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委员会的界别设置、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协商决定本届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省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在非常情况下决定*省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 。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四、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五、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和政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六、政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省委员会副秘书长;
九、决定政协*省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指导市、县(区、市)政协的工作;
十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和纪律处分事项。
第六条 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