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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员会全体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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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陕西省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为我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西部经济强省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陕西省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政协陕西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陕西省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陕西省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政协陕西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改变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政协陕西省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二)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协商讨论我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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