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员会全体会议规则
(三)通过政协陕西省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讲求质量、兼顾各方”的原则(具体确定办法和程序另定)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小组原则上按界别组织。小组会由本组委员推举的委员小组组长主持,在委员小组组长产生之前由委员小组召集人(由全体会议召开前举行的常委会议决定)主持。
第二十二条 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参加联组会的各委员小组推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中共陕西省委有关部门、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和在陕西的全国政协委员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举办新闻发布会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以及大会发言,均邀请记者采访;分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请假。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以后各次会议由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协商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陕西省委员会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