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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机关青年联合会组织和实施细则

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十条  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重庆市青年联合会组织和工作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消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权申请本会全体委员会复议。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条件
    一、委员必须承认《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重庆市青年联合会组织和工作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二、委员应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委员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事能力,能代表市直机关各族各界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四、每届委员出任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常务委员当选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委员有对本会工作进行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委员有参加本会的活动,请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的义务
    一、委员有遵守《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重庆市青年联合会组织和工作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二、委员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三、委员有发挥模范作用,影响和团结青年,积极为青年成长成才服务的义务;
四、委员有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委员无特殊理由,长期不与青联组织联系,连续六个月不参加青联组织的任何活动,由青联秘书处给予提示;连续一年不参加青联组织的任何活动,由常务委员会给予撤销其青联委员资格的处分;受处分者有权申请本会主席会议复议。
五、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十四条  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实施细则》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撤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下,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七条  全体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委员和本会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全体委员会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一届全体委员会由筹备组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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