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实施计划。承担并完成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任务,负责对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保证,开展监测技术、监测方法的研究及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负责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对下级监测效果进行鉴定和质量认证,及时掌握和预报水土流失动态,编制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演讲。除本款规定的职责外,各级监测机构还有以下职责:
组织对全国性、重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坚持监测,水利部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全国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拟定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规范。负责对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技术认证,承担对申报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单位的考核、验证工作。
负责组织和开展跨省际区域、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工作。大江大河流域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参与国家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协调工作。
承担国家及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坚持设施的验收监测工作。省级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对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管理。
对列入国家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维护区、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的水土坚持动态变化进行监测,第十五条 省组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主要职责:按国家、流域及省级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监测演讲。
整编监测数据,监测点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技术规程对监测区域进行临时定位观测。编报监测报告。
依据批准的水土坚持方案,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专项监测点。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接受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 监测数据和成果的管理
第十七条 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效果由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上报时间为次年元月底前。第十八条 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实行年报制度。
向当地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演讲。下级监测机构向上级监测机构演讲本年度监测数据及其整编效果。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数据和成果。
年报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编制。
监测公告分别由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发布。省级监测公告发布前经国家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审查。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级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效果实行定期公告制度。
水土流失危害及发展趋势,监测公告的主要内容: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水土坚持情况及效益等。
重点省、重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效果根据实际需要发布。国家水土坚持公告每五年发布一次。
第二十条 各级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外提供监测数据须经同级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同意。
不按规定开展监测工作,第二十一条 对在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中无故不上报监测数据。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未经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监测数据的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