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规范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第一条 为加强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坚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坚持生态环境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对全国水土流失和水土坚持状况实施监测,第三条 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全国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为国家制定水土坚持生态环境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继续发展服务。
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负责制订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全国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国内外技术与交流,发布全国水土坚持公告。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对辖区的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坚持机构、以及授权的水土坚持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 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作为水土坚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局部,第六条 省级以上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编制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对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进行修订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由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七条 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心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监测站网的建设与资质管理
按基本建设顺序全国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第八条 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的指导下。其运行实行分级负责制。
二级为大江大河(长江、黄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及辽河、太湖等)流域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第九条 全国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由以下四级监测机构组成:一级为水利部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三级为省级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四级为省级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
根据全国及省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省组重点防护区监测分站。设立相应监测点。具体布设应结合目前水土坚持科研所(站、点)及水文站点的布设情况建设,防止重复,局部监测项目可委托相关站进行监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三、四级及监测点的建设和管理。按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建设的监测站点不得随意变卦,国家负责一、二级监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确需调整的须经规划批准机关的审查同意。
建设和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项监测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第十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监测管理机构演讲监测效果。
第十一条 下级监测机构应接受上级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须由具有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方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考试合格,第十三条 从事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培训。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岗位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章 监测机构职责
建立水土坚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