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依法妥善安置职工,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八)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25.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26.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搞好技术人才培训。增加技术储备。
27.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
28.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29.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淘汰落后产能,争创名牌产品。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加快技术升级。
30.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
九)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31.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开发战略资源。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32.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33.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34.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35.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