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税赋,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三、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水平
八)盘活闲置建设用地。
全面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旧城、旧镇、旧村、旧工矿企业改造规划,依据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改造。继续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土地闲置连续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土地闲置连续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九)完善批后土地联合监管机制。
对已批准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实行全程监管。新增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实施征收。各地要建立管理和用地双方的双向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实行“净地”供应,用地单位应按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及各项规划条件实施建设,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进展情况,相关部门要开展跟踪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联合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用地范围、面积及竣工时间等,发展改革部门等负责审查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查规划条件执行情况。各地要加快建立批而未用土地的考核体系,完善批而未用土地的监管机制,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及时利用。
十)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加大对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集体用地的整治力度,盘活农村宅基地及存量建设用地。
四、保障措施
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部门共同责任机制、任务分解机制、监督检查机制等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组织、指导、协调、考核,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有序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十二)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巡查与奖惩制度。
各地要认真开展各类开发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将此作为开发园区设立、扩区、升级的重要依据。省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的考核工作,将新增建设用地投资强度、闲置土地处置、土地产出效益等纳入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奖励。要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建立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及时查处批少占多、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把关监督,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纠偏机制和奖惩制度,当年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不足50%两年累计未达70%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手续,并按未供应土地面积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各地要积极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创建工作,对模范县(市)优先安排重大项目点供用地计划指标。
十三)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监测统计体系建设。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动态完成情况监控数据库,健全土地批而未供、闲置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