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服务效率。
(三十一)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农村民营医疗机构,促进国有、民营医疗机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满足农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十二)强化村卫生室的基础性功能。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村卫生室,加强规范化建设。村卫生室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举办,可采取乡镇卫生院派出服务、乡村联办、社会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办等多种形式承办。村级医疗机构提供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要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十三)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主承担,鼓励其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竞争,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要切实转变服务模式,推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把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联村医生、驻村医生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医生制”,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分片包干、团队合作、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使农村居民就近获得医疗卫生服务。
六、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全面推进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三十四)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公共卫生工作纳入区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探索,定期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确保取得成效。
(三十五)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区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在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三十六)开展“卫生强乡(镇)”创建活动,推动和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对获得“卫生强乡(镇)”荣誉称号的单位区政府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要将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卫生创强的考核范围,并建立定期复查、滚动评估的机制。
(三十七)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督查和指导。重点检查农村公共卫生管理职责和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情况。区卫生、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专项检查和审计,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公共卫生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