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建立农民健康专项资金,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
(十九)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支出(项目及基本内容见附表),提高现已开展工作的服务质量,增加符合农民需要的服务项目,减轻农民的服务费用负担。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用于二年一次的健康体检。
(二十)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二十一)落实乡镇卫生院经济政策。要增加对卫生院的投入,切实帮助解决卫生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乡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落实乡镇卫生院院长和农村公共卫生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
(二十二)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装备、医疗设备更新购置等项目支出,由财政和卫生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等情况,经论证后确定,给予适当补助。乡镇政府(街道)要重视、关心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每年安排相应的卫生事业发展经费,并纳入乡镇财政预算。
(二十三)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教育培训予以经费补助。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知识培训,卫技人员全科医学、护士岗位培训,选送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完成乡村医生每两年一次的知识更新培训。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四)建立重点疾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专项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落实肺结核病、艾滋病、血吸虫病和免疫规划专项经费。
四、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
(二十五)保证农民享有基本服务。通过主动上门、电话预约和呼救等服务形式,为农民家庭提供健康教育、健康随访、社区巡诊和连续、方便的基本医疗服务。把推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改进对农民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健康档案,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
(二十六)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为农村儿童提供系统保健和预防接种;为农村妇女提供孕产保健和妇女病检查;为农村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和60岁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随访服务,实行动态管理;为农村结核病、血吸虫病、艾滋病和精神病等慢病患者提供社区管理。
(二十七)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加强对农村食品、饮用水卫生的监测和集体聚餐的指导与管理,落实对农村学校、企业、医疗机构等的巡查协管,进一步提高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及时率和卫生监督覆盖率,努力避免因信息报告不及时、控制措施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二十八)建立区对乡、乡对村、村对服务人员的业务评估和量化考核机制,将服务到位情况和农民满意程度作为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
五、大力推进农村公共卫生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改革
(二十九)每个建制乡镇要办好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按照规范化标准要求,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建设。按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合理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确定不同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重点加强航埠、石梁、花园等中心卫生院建设。继续实施“以大带小”战略,区级医院、中心卫生院要定期派出人员为结对的乡卫生院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指导,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满足农村卫生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三十)深化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多种选拔任用方法,择优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建立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扩大院长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全员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