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深入推进基层组织“一制三化”建设。按照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相关要求,健全支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村级议事决策制度,完善村规民约和“一事一议”制度,落实村(居)务党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居)干部、村(居)干部履职承诺、村账乡镇代管、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切实加强对村级组织的监管,建立健全村(居)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努力实现党组织工作规范化、村(居)民自治法制化、民主监督程序化。对村级管理混乱、制度执行不严、村(居)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村级班子绩效考核不能评定为一、二类等次,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和主任在本任期内不推荐参加面向村(社区)干部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党内职务或依法进行罢免,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乡镇党委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把健全村级工作制度作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中之重,不折不扣地抓好有关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并结合本乡镇、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乡镇党委对村级工作制度指导不力、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9.强化对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管理。县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要对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登记造册,其选举、任用、调整、考核、评议结果都要及时进入其人事档案。对作风不实、履行职责不到位、群众有反映的,要及时批评教育,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岗位津贴、绩效奖励或相关待遇;对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差、作风不好、群众反映强烈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对以权谋私、违法违纪的,要严肃处理。乡镇党委要全面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各项政策规定,加强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不重视基层班子和队伍建设、基层支部书记队伍存在明显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对乡镇党委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20.严格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追究。每年由县委办、组织、纪检、机关工委、民政、财政、经管等部门联合对乡镇党委和县直机关党组织管党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对管党责任制落实不力,责任心不强,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存在的严重问题没有及时解决,以及群众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其党组织书记和分管负责人年度考核一律评定为不称职,上级党组织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不如实反映基层党组织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两委”班子瘫痪半瘫痪以及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整改不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严肃追究党组织书记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