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可参照市内跨县(市、区)征收原则协商确定征收事宜,有效制止“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
三、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十一)坚决查处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为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加价收费。要切实加强监督,严肃查处向流动人口乱收费的违法行为。
对出具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理。
对伪造、变造、买卖、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理。
(十二)严格依法行政。对政策外生育的流动人口,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给予开除、辞退、解聘的处分,并依法征收其社会抚养费;属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
(十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市、县两级要成立党政办公室、综治办和人口计生、*、建设、城管、工商、卫生、民政、劳动保障、财政、教育等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协调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协调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加强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研究解决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十四)建立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相关部门要指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要实行分级分类全方位多层次服务管理,明确村委会、城镇社区居委会、单位、流动人口的雇主、用人单位、专业市场和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出租户等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十五)建立健全信息登记通报制度。一是建立和落实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登记通报制度。各级*、工商、城建、房管、卫生、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在审批(办理)或者年度审验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要将相关信息登记,并定期通报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二是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交换和反馈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流入地与流出地的双向信息沟通。县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机构要配备专门微机等基本设备,县、乡两级均应明确专人负责全国、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日常使用和监管,做好信息跟踪与更新,将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措施、持证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反馈户籍地,提高信息交换的反馈率、及时率和准确率,加强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互动。三是实行流入人口信息申报制度。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地一周内,房屋出租、出售、出借户主或单位应将其入住信息告知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接到告知后应及时上门采集和核实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及时将流入人口基本信息登录到全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四是实行流出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