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对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服务和管理
(二)强化服务工作。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责任机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区经常性服务与管理之中,依托社区,最大限度地满足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实现社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及时为外出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上门办证,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女性外出前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本市辖区内流动的男性不必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或用工单位在流入人口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应及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通过《全国、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进行查询。对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应书面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逾期仍未按规定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各县(市、区)要积极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保护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在外来流动人口就医、就业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三)实行分类管理。重点服务管理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按流动人口性质分三个类型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做好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二是对未婚育龄女性重点做好宣传教育、信息跟踪与服务;三是对男性重点做好政策咨询与信息跟踪。按地域分:一是城区重点抓好流入人口、下岗离岗等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男女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以女方单位管理为主;男女双方一方有工作单位的以有工作单位的一方管理为主;男女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以女方现居住地社区管理为主;下岗离岗人员未交接前以原单位管理为主,交接后由接收单位管理。二是农村重点抓好流出人口村民自治服务与管理工作。把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各乡镇制定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制度之中,建立和完善流出人口村民自治服务与管理制度。
(四)明确管理责任。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户籍地管理为主:本市范围内县(市、区)之间的流动人口;本市流向外地连续时间不足1年的流动人口。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外地流入本市的流动人口;因婚嫁来本地常住,但尚未迁移户口的。③本市范围内流入现居住地时间3年以上,且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已婚育龄对象,可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现居住地按常住人口进行服务与管理,现居住地应将其婚育信息通报给户籍地。④建立周边地域的流动人口多边协作机制,推进周边地域“一盘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