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双向责任”,实行“双向追究”。对本市范围内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等问题,依据实际情况,实行“双向检查考核,双向责任追究”。 ①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3年以下违法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承担责任。户籍地连续6个月未接到有效的环孕检证明的,户籍地承担同等责任。②收取了终止妊娠保证金,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终止其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或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提供了查环孕检服务仍出现违法生育的,由实施管理责任方承担责任。③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流动人口,从怀孕第6个月开始,所到之处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入地未发现,或者未及时落实补救措施,或有意将对象赶走的,该对象所到流入地均应承担同等责任。④本市内流动人口的出生,由现居住地负责登记上报,并将流动人口的生育信息反馈给户籍地,本市户籍地应同时登记上报。本市流向外市的,不论流出时间长短、出生是否符合政策,均由户籍地负责统计上报。
(六)建立定期清查和有奖举报制度。实行季查年清(每季查环孕情、年度全面清理)制度,把强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查环孕情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源头来抓,通过办证、查证、查环孕情,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流向,了解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确保违法怀孕行为早发现、早核实、早处置,有效防止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的出现。严禁各种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跨省设立管理站开展环孕检和乱收费等违法行为,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保障机制
(七)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经费投入的保障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人口发[20*]61号)规定的“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经费,切实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
(八)实行计划生育费用统一结算。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辖区内流动形成的计划生育费用,实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结算制度。即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辖区内流动在现居住地形成的计划生育费用,先由现居住地乡级支付后,交其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处理,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为同一县(市、区)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与户籍所在地乡级结算,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为同一县(市、区)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结算,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再与户籍所在地乡级结算。
流入地发现流入人口有计划外妊娠的应及时采取终止妊娠手术,手术经费由户籍地承担,并由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奖励流入地每例200元。(手术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月统一结算)
(九)落实经费承担责任。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组织等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负担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十)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通报及协商制度。涉及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市内跨县(市、区)的流动人口,坚持“谁先发现谁征收”、征收标准“就高不就低”、“先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的原则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所征社会抚养费“两地”(实行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对半分成;对跨市的流动人口,发现地人口计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