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不同类型的事业分配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79号)和《中共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7号)的精神,人事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事业单位进一步推进工资总额包干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根据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分别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管理体制的要求,*年人事部、财政部联合部署,对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在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这项工作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进一步在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分配管理体制的客观要求。目前事业单位规模庞大,财政供给人员过多,财政负担过重,人浮于事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有利于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偿服务,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也有利于国家逐步降低对事业单位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进一步减轻财政负担。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执行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将工资总额包干与事业单位经费包干(或预算执行情况)相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年度工资总额,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留用,超支抵扣,单位包干使用,享有单位内部工资分配自主权。内部分配中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打破平均主义,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工资总额包干办法适用于事业经费由国家定额或定项补助的科研、教育、卫生、文化、农林、水利、新闻、出版、工业、交通、商业、外贸等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编制部门核定了编制人数;工作任务比较饱满,有明确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及严格的考核制度;劳动工资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三、工资总额包干的形式
根据不同职能、经费来源及行业特点等情况,事业单位可以选择静态和动态两种工资总额包干形式。
(三)静态包干。
可采取全口径工资总额包干、含部分津(补)贴的工资总额包干或标准工资(职务工资及工资构成中的津贴,下同)包干等。
(二)动态包干。
(1)抵拨事业经费包干办法: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按照单位经费自给率的增长(减少)比例,适当增加(减少)一定比例的工资总额。
(2)“标准工资包干”和“增收限额比例提取工资”相结合的办法:在标准工资包干的同时,根据单位预算情况,采取按单项或几项经济效益指标增量(如预算结余、经费包干结余、项目经费结余、社会服务纯收入、技术性纯收入等)的一定比例限额提取工资。
四、工资总额包干基数的核定
(一)工资总额包干人员基数的核定。
原则上以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为依据。对于缺编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