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科技型龙头企业的奖励2万元、本市级科技型农业企业的奖励0.5万元。
新认定的各级专利示范企业、星火示范企业,按国家级的、省级的、杭州市级的、本市级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2万元。
四、鼓励农业企业建立基地
7、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企业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管理和生活用房等附属设施,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业企业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市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8、农业龙头企业在自营基地内投资道路、沟渠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确认实际投资的20%以内进行补助。
9、一般纳税人的农业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并进行初加工销售的农产品(包括初级农产品),可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按收购额或发票金额的13%扣除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五、鼓励农业企业做大做强
10、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产业规模扩张,走出去建立产业基地,或建立半成品生产基地的,视对本市的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11、鼓励农业企业做大做强,上规模上档次。使用农产品原材料中在本市保护价收购的占10%以上,带动本市农户2000户以上、本市联结基地3000亩(水面2000亩、蛋鸡10万羽、生猪2万头)以上的农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专项奖励其主要负责人1万元、3万元、8万元和15万元。
六、营造农业企业发展环境
12、优先为当年新评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提供媒体宣传平台。
13、每年由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根据情况,举办农业招商引资洽谈活动、龙头带基地对接活动、农业融资恳谈活动等,安排1-2期专题性的业务培训或考察。
14、供电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项目的生产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对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受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按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受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15、各金融机构应允许农业龙头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土地质押按实际评估价进行),并提供优惠贷款利率。
16、对出口加工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可凭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承诺的信用证优先放贷;对农产品出口退税未能及时到位的,出口企业可以凭出口退税单向银行申请退税质押贷款,贷款利息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适当贴息补助。
七、附则
17、本意见所指的农业龙头企业仅限于当年公布的。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