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安置意见
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累计缴费时间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再次失业后,前后缴费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凡所在单位和本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由企业和本人足额补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欠费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须由企业和本人足额补缴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对《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经市级政府批准,由用人单位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按期补缴。由于企业欠缴失业保险而缩短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所差待遇由原企业负责解决。
三、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管理
1、改制企业与原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在职工档案中的录用表上加盖解除劳动关系专用章。
2、企业将原职工档案移交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用。
企业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