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在职人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已经办理内退或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
1、1-4级工伤人员的处理:改制企业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下列费用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1)伤残补助金:199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按本人现享受工残补助金的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19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2)伤残津贴(原伤残抚恤金):以本人现享受伤残津贴为标准计算到退休年龄,每年按5%递增。待遇调整时间和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3)工伤医疗费:按上年本市工伤职工平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缴满20年。
(4)护理费:按本人现享受护理费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每年按5%递增。
2、5-6级工伤人员的处理:
(1)选择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处理: 5-6级工伤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99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伤残补助金,由企业按标准一次性支付本人。19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2)选择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的处理:由改制企业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下列费用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①伤残补助金:199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按已享受工残补助金的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19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②伤残津贴(原伤残抚恤金):以本人现享受伤残津贴为标准计算到退休年龄,每年按5%递增。
③工伤医疗费:按上年本市工伤职工平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缴满20年。
3、7-10级工伤人员的处理:
(1)7-10级的工伤在职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99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伤残补助金,由企业按标准一次性支付本人。19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2)7-10级工伤人员已经办理内退或退休人员由改制企业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下列费用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①伤残补助金:199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按本人现享受工残补助金的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
②工伤医疗费:按上年本市工伤职工平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缴满20年。
4、工亡遗属人员处理:
由企业将所需费用一次性缴纳,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子女计算到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但仍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就读,父母、配偶计算到平均寿命。遗属年龄超过平均寿命的,按5年标准计算。
5、其他费用处理:
凡涉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工伤人员,原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治疗的交通费、伙食补助、住宿费和住院陪护费等由改制企业按工伤人员一次性缴纳费用总额的3%一次性缴足,由经办机构如实支付。
(四)失业保险关系
1、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其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