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合并计算。
(3)职工因企业合并、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5)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4、职工有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1)停薪留职期间。
(2)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
(3)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期间。
(4)挂名、挂靠劳动关系人员(档案内无工资审批表、财务部门无工资单)。
5、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企业依据规定一次性结清剩余待遇。
6、女工怀孕、产期、哺乳期内,可一次性支付本人剩余待遇至期满(与生育保险重复计发部分扣除)。
(三)改制企业人员安置办法
1、企业改制后应当接收原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并在工商部门更名登记后30日内,对留用的原企业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2、企业改制后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满30年人员,均实行内部退养(不含特殊工种等符合提前退休退职条件人员)。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预留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本市计算正常退休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内部退养人员继续由改制企业管理,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不实行内部退养政策。
3、符合办理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退休、病退、退职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其手续。
4、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混岗职工。凡被国有企业招用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原集体企业职工或调入国有企业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原集体企业职工,工资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均在国有企业的,应认定为国有企业混岗职工。集体企业职工被派遣到国有企业工作,不视为国有企业混岗职工。
国有企业混岗职工在企业改制时,参照国有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政策办理。
5、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安置办法。国有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在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履行招工手续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企业改制中,与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87号令)支付经济补偿金。
6、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将档案移交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按规定缴纳社会化管理费,移交社区管理。
7、企业应将离、退休人员平均寿命内统筹外费用按原企业标准一次性缴纳到同级财政,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涉及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费的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原则上要一次性偿还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原职工协商签订分期偿还协议,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五)离、退休人员的取暖费是企业行为,改制后企业有能力的,可按如下标准计算到平均寿命并缴纳到同级财政。离休干部按行政级别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核算,并按行政级别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报销,不足的按实际面积报销。退休人员住楼房的取暖费核算标准最高为1000元;取暖费报销最高为1000元,不足1000元的按实际额报销,居住平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年发取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