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尝试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七)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六、加强安全培训
十八)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教育,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十九)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其他行业(领域)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的安全培训。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聘请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十)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应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二十一)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知识有奖问答、编演文艺节目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引导从业人员端正安全态度和规范安全行为,把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融入到企业管理之中。
七、强化作业现场管理
二十二)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和现场安全管理。对生产经营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对从事动火、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爆破、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必须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前,按规定进行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等有关情况的检测分析,进行必要的安全处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安排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现场应急处理能力的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
二十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指定专人检查协调。
二十四)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要与其签订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安全管理职责,并统一协调、管理。
二十五)根据实际情况,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二十六)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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