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政[2009]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xx市就业援助证》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一)申领对象范围
1、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经其申请,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发放《xx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失业登记的)且未再就业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城镇其他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的人员中,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或夫妻双方失业(夫妻双方均失业6个月以上)和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5)城镇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其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发证对象范围按国发[2009]36号文件执行。
2、《援助证》申领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
(3)属于《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59号)规定的其他注销失业登记情形的(“注销失业登记”情形消失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援助证》);
(4)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规定的。
(二)申领发放程序
1、申请。要求申领《援助证》人员,由本人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未建立社区的,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市就业援助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身份证和1寸证件照1张。
(2)《失业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残疾证》)。
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夫妻双方失业人员,还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失业证》;单亲家庭失业人员,还需提供丧偶证明(《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目前婚姻状况证明、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户籍证明。
2、受理、初审。受理申请的机构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审核。
3、审核、公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将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2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保障窗口。
4、发放。经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保障窗口核准,收回申请人的《失业证》交市就业管理服务处保管,并在5个工作日后将《援助证》发放给申请人。
(三)证件的使用
《援助证》等同于《再就业优惠证》。原《援助证》继续有效,无需换新证。新《援助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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