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9〕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6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一并纳入土地出让金专户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应缴入土地出让金专户,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没有中标的,及时将有关款项退还当事人。
一、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
本市范围内实现的土地出让金一律全额缴入土地出让金专户,财政部门按季清算后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对未按合同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
土地出让金首先按规定安排征地开发补偿支出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其余资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廉租住房建设、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建设和促进经济及社会发展等支出。
(一)征地开发支出。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和土地开发支出(含报批环节缴纳的相关税费),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40%安排。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工业用地按每亩1万元标准安排,其他用地按每亩3万元标准安排。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出让土地每平方米4.5元标准安排。
(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按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安排。
(五)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