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3%安排。
(六)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1%安排。
(七)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支出。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2%安排。
(八)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2%安排。
(九)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支出。按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以外土地出让收入扣减征地开发支出后余额的10%安排。
(十)财政资助资金支出。财政资助资金来源为对应宗地出让成交价款扣减上述相关支出后的余额。省级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予以全额资助;小城镇建设按90%予以资助,10%由市财政统筹,专项用于激励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等;市政府“一事一议”项目按议定的政策资助;街道范围内经营性开发形成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统筹,相应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财政资助资金均要求与具体项目进行对应,其支出均列入基金预算相关的支出科目,按财政专项资金要求进行管理。
三、土地出让金预决算管理
建立健全土地出让金预决算管理制度。财政部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土地出让金的收支预算结合上年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并完善国有土地储备、出让和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四、其他
(一)行政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征地开发支出后的余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二)撤村建居安置留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出让的,其土地出让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除安排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土地出让业务费外,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
(三)受让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当年收取的违约金,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计提并纳入综合预算,专项用于土地出让金的催缴工作及奖励。
(四)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200x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今后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