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十五)营造高效优质的服务环境。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强化服务,加强协调。建立行政服务中心,规范行政服务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项目管理职能的部门要站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支持服务项目工作,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损害项目建设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吃、拿、卡、要”等现象。
(十六)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具有项目建设服务协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协调项目建设中的各方关系,化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公安政法部门要对干扰、阻碍、破坏项目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打击,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以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十七)营造安全生产的发展环境。各项目主管部门和业主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切实强化安全措施,及时整治安全隐患,确保项目建设安全推进。
(十八)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全县所有项目都必须按照“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的要求,进行环保影响评价,并严格执行环保工程和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使项目谋划和项目建设都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利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子孙后代。
七、加强监督,推动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十九)加强项目建设稽查管理。认真执行《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和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稽查专班,每年对在建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1-2次稽查,稽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法人、有关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规的情况;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策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等情况;项目建设的财务管理、会计资料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被稽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及时提供项目建设的相关资料,确保项目稽查管理顺利进行。
(二十)加强项目建设的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公布项目建设举报电话,被监督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二十一)加大项目建设的监察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建设领域违纪和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项目单位乱收费或对项目单位的有关审批事项故意拖延不办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在项目申报、审批、建设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究。
八、切实加强对项目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切实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发改、商务、财政、人行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以切实加强对项目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各乡镇、县直部门要把项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项目工作,并对本系统、本部门的项目工作负责。
(二十三)切实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统一调度。建立项目例会制度,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项目工作调度会,项目涉及部门汇报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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