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构建和谐社会,切实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x政发〔2009〕21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就〔200x〕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的要求,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再就业,努力做到城镇“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开展针对性和个性化的就业服务,力争年内50%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实现就业,并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二、援助对象和认定程序
1、援助对象
(1)城镇“零就业家庭”。“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提前退休(退职)人员等除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家庭;
(2)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是指农村低保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2、认定程序
(1)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程序。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可持户口簿、失业人员失业证、身份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申请,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初审后,填写《富阳市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审核同意后,公示3天无异议的,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处确认,对其中的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富阳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就业援助证》,在证件上注明“零就业家庭”字样)。
(2)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认定程序。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可持农村低保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富阳市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申请认定表》,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审核同意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处确认,免费发放《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
三、援助措施
1、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充分利用社区区域资源,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根据社区居民生活需要,着眼便民、利民服务,开辟新的服务领域和服务项目,以兴办服务实体等方式,创造一批就业岗位;挖掘辖区内各类单位空岗信息,广泛收集社会用工信息,及时提供给“零就业家庭&rdq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