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矿山和取缔矿点监控管理意见
; (2)巡查必须到达每个关闭矿山(井)和取缔非法矿点现场;
(3)巡查必须做好记录,巡查人员必须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建立巡查监控档案,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归档管理;
(4)如发现辖区内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市相关职能部门;
(5)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巡查队伍,市公安局对重点监控镇、街道加强力量参与巡查监控。
(二)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由市府办牵头,以市国土资源局为主,市公安、安监、工商、供电等职能部门各自履行职责,定期进行检查。
1、检查周期:二零零八年起每季度检查一次。
2、检查方法:
(1)查阅各镇、街道巡查监控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检查巡查监控工作是否到位;
(2)现场抽查已关闭矿山(井)和已取缔非法矿点不得少于30%;
(3)每次检查,市相关部门必须派1人以上参加;
管理工作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