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关闭矿山和取缔矿点监控管理工作的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巩固我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正常矿业开发秩序,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活动,防止关闭矿山和取缔矿点死灰复燃,切实加强对关闭矿山和取缔矿点的监控管理,建立“市、镇、村”三级动态巡查监控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关闭矿山和取缔矿点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梅市府明电〔二零零八〕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控范围
(一)依法关闭的矿山(井)和依法取缔的非法矿点,重点为已关闭煤矿矿井和已取缔的稀土、瓷土、钒钛磁铁矿点和建筑石场等。
(二)新开的非法矿点及历史遗留的废弃矿点。
二、监控内容
(一)已关闭矿山(井)是否有擅自启封井口进行偷采矿、拆除设备;是否出现自然塌陷而裸露井口。
(二)已取缔的非法矿点是否有偷挖偷采现象。
(三)辖区内是否发生新的非法采矿活动。
三、监控主体
(一)市政府负责全市依法关闭矿山(井)和取缔非法矿点监控的协调和组织领导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供电等有关职能部门是依法关闭矿山(井)和取缔非法矿点的监督管理单位,负责监控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依法关闭矿山(井)和取缔非法矿点监控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巡查监控工作。
四、监控方法
(一)建立定期巡查监控制度。
1、巡查监控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所有关闭矿山(井)和取缔非法矿点实行定期巡查监控。
2、巡查监控周期:二零零八年起每周巡查一次。
3、巡查监控方法:
(1)每次巡查人数不得少于3人(其中镇、街道干部不得少于2人);